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5民初185号
原告:***,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乐,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清,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好家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A座14层06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1740384R。
法定代表人:董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霄丽,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绍梁,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好家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茂椿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杜利红
书 记 员 郑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