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4209号
原告:石狮市路观建材贸易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院东村共富路16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2YKOUB15。
经营者:吴少华,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好家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26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A座14层06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1740384R。
法定代表人:董钦。
原告石狮市路观建材贸易商行与被告福建好家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石狮市路观建材贸易商行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狮市路观建材贸易商行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狮市路观建材贸易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石狮市路观建材贸易商行负担。
审判员 谢凯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莹莹
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