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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298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倩倩,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宁,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资景苑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益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赵玲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邓方媛
书 记 员 包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