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21331号
原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钟鼓楼街道北山大道(兴茂·山水国际)6号楼29层2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39630183N。
法定代表人:阳颜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中合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凤笙路27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04395X7。
法定代表人:敖思燕,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中合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