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4民初6861号
原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钟鼓楼街道北山大道(兴茂·山水国际)6号楼29层2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39630183N。
法定代表人:阳颜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新天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1628N。
法定代表人: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善,男,1973年1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社区开州大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91227318N。
法定代表人:李远国,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平,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俊翔,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正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三峡物资大厦写字间**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YWFP87X。
法定代表人:简英素。
原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开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重庆正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熊 军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温光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骆 浩
书 记 员 付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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