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0701号
原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136号8栋办公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39630183N。
法定代表人:阳颜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仙堰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5080401B。
法定代表人:赵裕华,总经理。
原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句志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熊蓝婷
书 记 员 冉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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