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9802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竣升、王斌,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钟鼓楼街道北山大道(兴茂〮山水国际)6号楼29层2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39630183N。
法定代表人:阳颜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鑫德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万州区龙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72304468X。
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天勇,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泽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石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757M45。
法定代表人:叶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天勇,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会信用代码91510107758790544K。
法定代表人:彭善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先念(系该公司员工),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鑫德利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泽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0年10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文 勇
人民陪审员 冯伶 俐
人民陪审员 胡 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聂 登 超
书 记 员 冉 蕴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