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230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钟鼓楼街道北山大道(兴茂·山水国际)6号楼29层2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39630183N。

法定代表人:阳颜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鼎航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冉孟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袁堂久

书 记 员 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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