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凌极西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凌极西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1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凌极西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亚夏汽车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磊,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v>
法定代表人:吕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有召,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合法凌极西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极西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凌极西雅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两份《销售合同》的付款条件为凌极西雅公司收到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四创公司)支付的项目款以及华平公司向凌极西雅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凌极西雅公司收到安徽四创公司支付的货款金额为人民币15,544,297元(以下币种同),已经支付给华平公司13,882,907元,尚应支付的货款金额为1,661,390元,该金额付款条件成就的时间应当以二审中凌极西雅公司收到发票的时间计算,其余金额付款条件并未成就。2.凌极西雅公司与华平公司所签《销售合同》总金额为16,233,631.16元,凌极西雅公司与安徽四创公司所签《销售合同》总金额为15,675,751.3元,两笔合同金额差额557,879.8元系凌极西雅公司的亏损,该部分金额也不应当适用前述付款条件。3.凌极西雅公司收到发票的金额是13,882,907元,剩余发票金额是在二审庭审时才收到,因此付款条件成就的金额为1,661,390元。且在凌极西雅公司并未付款时,华平公司就开具了剩余发票,因此凌极西雅公司是否拒付货款,不影响华平公司开具发票。4.原审对违约金起算时间以及违约金基数均计算错误,应当以1,661,390元为基数,自凌极西雅公司二审收到发票时间起开始计算违约金。综上,凌极西雅公司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华平公司提交意见称,凌极西雅公司已经收到了安徽四创公司的全部货款,一审时华平公司主动搁置的131,454.3元货款与凌极西雅公司后来与安徽四创公司增补签订的运维服务合同无关。华平公司没有主张全部的违约金,起始日期甚至晚于凌极西雅公司与安徽四创公司冲账时间,而冲账时间应当视为安徽四创公司向凌极西雅公司付款的时间。由于凌极西雅公司拒付剩余货款,华平公司才暂停开具发票,但诉讼中为表示诚意,一审判决后开具了发票。凌极西雅公司并不存在亏损,且该所谓亏损与华平公司无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凌极西雅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凌极西雅公司与华平公司、安徽四创公司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及《买卖合同》,与两公司之间分别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所涉纠纷发生于凌极西雅公司与华平公司之间。虽然凌极西雅公司与华平公司所签《销售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为收到安徽四创公司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及华平公司开具发票,但该“付款方式”是否构成“付款条件”尚有商榷余地,且凌极西雅公司以未收到安徽四创公司款项为由拒付华平公司货款,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凌极西雅公司向华平公司支付《销售合同》项下的货款余额2,219,269.7元并无不当。至于凌极西雅公司与安徽四创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与本案所涉《销售合同》是否存在差价,并不构成凌极西雅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本院对凌极西雅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计算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凌极西雅公司以否认买卖合同关系且拒付货款的行为不履行主要债务,已构成违约,本院予以认同,因此华平公司开具发票的具体时间并不影响凌极西雅公司违约责任的认定。综上,凌极西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肥凌极西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潘云波
审 判 员 贺 幸
审 判 员 陆 烨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 拓
书 记 员 吴 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