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67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凌极西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1号亚夏汽车大厦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14995C。
法定代表人:胡玮,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皖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北侧、新华街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3165911G。
法定代表人:刘崑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凌极西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皖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皖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皖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529.75元[其中支付货款9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14.75元(以9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0年11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81元、案件执行费133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