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技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黄石技防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黄石技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港胜民初字第0027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文,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技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学川,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
委托代理人曹帆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先兵。
委托代理人刘英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黄石技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杨先兵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1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邵光东
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
人民陪审员  王景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