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淮某某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南******5组。 法定代表人:葛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891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适用独任程序由审判员一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17.2元,减半收取4558.6元,由上诉人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玉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朋 书 记 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