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2385号
原告: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昌北路9号中业**软件园二期B1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