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838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香港路499号(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区南昌路中业慧谷软件园2期B1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