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执16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叶胜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191民初2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5700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2019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于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于(2019)苏1191民初2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涌
审 判 员  万保华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汤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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