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力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万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巨邦电气成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执86号
(2019)苏0106执156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南京市,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52岁,汉族号码******************,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53岁,汉族号码******************,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46岁,汉族号码******************,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47岁,汉族号码******************,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47岁,汉族号码******************,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49岁,汉族号码******************,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江苏力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中市,机构代码:69547811-4。
被执行人:江苏万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中市,机构代码:55118034-3。
被执行人: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中市,机构代码:78885046-4。
被执行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镇江新江大港银河路53号,机构代码:69679235-9。
被执行人:江苏巨邦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扬中市,机构代码:73177953-X。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力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万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巨邦电气成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6民初10600号、(2018)苏0106民初10585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8日、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因两案被执行人相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统一进行调查,具体如下:1.依法至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依法至调取被执行人户籍信息,并至镇江市扬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无锡市惠山万达商业广场138-1908.1907两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享有的位于镇江市,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享有的位于镇江市,轮候查封江苏力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位于镇江市,对上述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出参与分配函。另,诉讼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万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扬中市、***名下位于扬中市;4.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川******、江苏力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被执行人江苏万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被执行人江苏巨邦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被执行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机动车,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5.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并申请解除对***、***、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巨邦电气成套公司的强制措施,本院已经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将产生的不利后果;6.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分别三次进行查询,因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邦电气成套公司的强制措施,本院未对上述账户内款项进行扣划,此外因冻结数额较小,本院暂未予以扣划。
上述查控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大亮
审判员  池仲旺
审判员  张同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蔡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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