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2929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民终2929号
上诉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及原审被告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小妹、孙克明、江苏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已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上诉须知,告知当事人按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9月10日向上诉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上诉费预缴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期限届满后,上诉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20年9月30日,本院向上诉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催缴通知,限其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卫芳 审判员  丁奕帆 审判员  季 晖
书记员  梅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