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02执1182号之一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2020年7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项目名称为江苏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2020年7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项目名称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1幢、2幢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已向第三人设立抵押权);2020年9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未能实际控制)。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因疫情影响,除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车辆未能实际控制其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邓铭琛 审判员 王晓宝
书记员 张俊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