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卓建设有限公司

***与蒙山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423民初72号
原告***,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山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
法定代表人覃明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蒙山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变更登记为广西远卓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到道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82元,减半收取53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覃宏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朝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