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执259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少***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5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郑赟,总经理。
被执行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威海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少***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285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215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23年7月14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案款21043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3)鲁0285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