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执15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芝罘区。
被执行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芝罘区荆山路龙湖春***小区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7103L。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芝劳人仲案字第13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0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烟芝劳人仲案字第1314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