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润国置业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辖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润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马连庄镇***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威海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润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3)鲁0285民初1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润国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实际经营场所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并非在莱西市法院管辖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系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位于莱西市马连庄镇,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