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31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岩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青岛路366号华商福地4号楼1**10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城市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深圳路890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威海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青岛岩坤运输有限公司与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城市建设分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23年5月5日作出(2023)鲁0285民初31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城市建设分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36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青岛岩坤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城市建设分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36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