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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299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3日,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0日,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威海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710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三区4-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648651039。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