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02财保364号
申请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中昱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新海大街以北、昌海大街以南香江西街04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MG63X5A。
法定代表人:亓***,经理。
申请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中昱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602050511128120230000××××),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中昱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