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5124号
原告:济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济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济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济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