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佰富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佰富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1869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汉聪、吴亚云,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佰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299号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78530Y。
法定代表人:陈志斌。
原告***与被告厦门佰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佰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云到庭参加诉讼,厦门佰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厦门佰富公司向***支付安装木地板的工程款23705.00元及利息(以237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09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18日为2053元,以上暂合计25758元);2、本案诉讼费由厦门佰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07月05日,***与厦门佰富公司约定,厦门佰富公司将位于厦门融侨观邸二期××号楼××号楼装修工程中的木地板安装发包给***,包括楼梯踏步地板铺贴、踢脚线装钉、压条粘贴工程等,同时双方约定,完工当日一次性结清全部安装费用。2018年09月18日***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安装工作,双方于当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厦门佰富公司委派项目经理林建荣签字确认结算总价为153705.00元,2020年3月25日厦门佰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斌再次跟***确认工程总金额为153705.00元,然而厦门佰富公司仅仅支付了130000元款项,至今尚有23705元未支付,***多次向厦门佰富公司催讨,厦门佰富公司也确认还欠***款项,但是未予支付,厦门佰富公司的行为已经损害到***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厦门佰富公司邮寄答辩状辩称,一、厦门佰富公司不是适格主体,厦门佰富公司与***不存在承包关系。1、***诉称“厦门佰富公司经位于厦门融侨观邸二期××号楼××号楼装修工程中的木板安装发包给***”,不是事实,理由如下:(1)***诉称***与厦门佰富公司存在发包关系,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91条规定,***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的证据均与厦门佰富公司无关。(2)根据厦门佰富公司经营范围,厦门佰富公司根本无法承揽厦门融侨观邸二期××号楼××号楼装修工程的有资质,谈何承包。(3)对于***谈及安装工作,厦门佰富公司根本不知情,至于***举证与厦门佰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聊天的微信记录根本无法证明***与厦门佰富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二、***向厦门佰富公司求23705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提供结算单并非厦门佰富公司出具,因为厦门佰富公司没有承揽位于“厦门融侨观邸二期××号楼××号楼装修工程”,对于***提供由“林建荣”签字结算单,厦门佰富公司不予认可,且林建荣不是厦门佰富公司的员工。(2)***提供微信聊天是与陈志斌的聊天,陈志斌虽是厦门佰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陈志斌的个人行为,在微信聊天中没有体现陈志斌以法人名义(厦门佰富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故陈志斌与***的微信聊天对厦门佰富公司不均有约束力。(3)按照***的诉状总工程量是153705元,已经支付130000元,该笔款也不是厦门佰富公司支付,***应当提供该部分证据。综上,厦门佰富公司根本没有资质承接厦门融侨观邸二期××号楼××号楼装修工程,根本没有装修工程中木地板安装发包给***,***与厦门佰富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诉称事实与事实完全不符。***提供的证据根本与厦门佰富公司无关,虽然陈志斌是厦门佰富公司的法人,但不是法人的行为均由公司承担,根据《民诉法》64条规定,***要求厦门佰富公司承担责任,***应承担举证责任。***是否有承包工程,至于结算及如何支付等情况厦门佰富公司完全不知情,***要求厦门佰富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行为纯属捏造事实,虚假诉讼,请法院驳回***对厦门佰富公司的诉请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出具一份2018年9月18日案外人林建荣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单载明:木地板班组小刘,共计161091-1400-985.6-5000=153705元,需扣除借支130000元。后***向厦门佰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志斌催讨尾款,2021年1月30日,陈志斌微信回复***:“小刘,还有23000元的尾款还没付给你。”
本院认为,厦门佰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主张厦门佰富公司拖欠工程尾款23705元未付,并提供工程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厦门佰富公司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证,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厦门佰富公司的所有抗辩均不予采信,本院采信***的主张。综上,***请求厦门佰富公司支付工程款2370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起算时间应调整至起诉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厦门佰富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3705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1日起,以237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厦门佰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冯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施昌美
代书记员  黄婷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厦门佰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