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民初6857号
原告:仙桃亘兴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解放街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680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仙桃亘兴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仙桃亘兴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亘兴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亘兴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仙桃亘兴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