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视鑫科技有限公司

矿安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视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10673号
原告:矿安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视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矿安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视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矿安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矿安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