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斯浩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石家庄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裕华支行,住所地:***市裕华区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靳会轻,该行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广平街306号。
法定代表人:闫允璋。
被执行人: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7号华都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许永杰。
被执行人:河北斯浩节水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829407-6,住所地:行唐县只里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伟夏。
被执行人:河北北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大河镇孟桐村北。
法定代表人:闫允璋。
被执行人:闫允璋,男,汉族,住***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王彩芳,女,汉族,住***市新华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裕华支行与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闫允璋、王彩芳、河北斯浩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北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北斯浩节水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志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申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