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特23号
申请人:河北斯浩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只里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伟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印河,河北冰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河北冰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68号。
负责人:靳会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北斯浩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浩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斯浩公司称,1.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1196号仲裁裁决;2.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1196号仲裁裁决,有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1.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其一,被申请人隐瞒签订主借款合同时第三人已资不抵债的事实以及相应的资信调查、资金监督等尽职调查证据。借款主合同签订之日第三人(借款人)的股权已经全部出质给河北华控担保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情况出现重大风险,被申请人未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交办理贷款的相应尽职调查证据,直接影响了申请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其二,被申请人隐瞒违规办理贷款展期的事实以及展期申请、批准同意贷款展期等相关手续的证据。2016年借贷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将贷款期限展期,补充协议是原合同还款期限到期后三个多月后签订,违反了贷款展期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隐瞒这一事实并且未出具展期申请、批准等相关证据。其三,被申请人隐瞒其虚假承诺第三人财务状况良好骗取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事实及保证合同合法面签程序的证据。其四,被申请人隐瞒补充借款合同担保人系关联企业且已资不抵债的事实以及相应的关联企业声明、资信调查等证据。其五,被申请人未提供实际发放贷款的相关证据,实际发放贷款人是中国银行师范街支行非被申请人;2.本案仲裁所有法律文书均未送达到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抗辩权及辩论权,仲裁程序严重违法。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对于涉案指定仲裁员、开庭通知、裁决书等所有相关法律文书均未送达至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中国银行称,康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已经依约支付了贷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申请人自愿为康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没有事实依据,其理由与撤销仲裁裁决没有关联性。仲裁委依法履行了仲裁程序,不符合撤销仲裁的条件,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中国银行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闫允璋、王彩芳、斯浩公司、河北北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银行在《仲裁申请书》中提供的斯浩公司地址为行唐县。2017年11月17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斯浩公司邮寄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费用表、选定仲裁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邮寄地址为行唐县。该邮件被退回。邮件上标注的退回原因为:原址查无此人。2018年1月29日,中国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对斯浩公司公证送达,提供斯浩公司最后为人所知的送达地址为行唐县。2018年1月31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以公证方式向斯浩公司邮寄上述材料,地址为行唐县。该邮件于2018年2月3日被退回。邮件上标注的退回原因为迁移新址不明。2018年3月27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向斯浩公司邮寄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地址为行唐县。该邮件于2018年4月1日被退回,邮件上标注的退回原因为原址查无此人。2018年4月4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向斯浩公司公证邮寄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地址为行唐县。该邮件被退回。2018年4月14日14时,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斯浩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2018年4月16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向斯浩公司邮寄仲裁员声明书,地址为行唐县。该邮件被退回。2018年4月26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石裁字[2017]第1196号仲裁裁决,裁决:1.石家庄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偿还中国银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截至2018年4月13日的利息、罚金共计347903元。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闫允璋、王彩芳、斯浩公司、河北北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裁决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中国银行对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账号10×××16内的3500000元保证金及利息在上述第1项裁决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中国银行的其他仲裁请求;5.本案仲裁费32284元,由石家庄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闫允璋、王彩芳、斯浩公司、河北北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由于中国银行已预交了全部仲裁费,石家庄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闫允璋、王彩芳、斯浩公司、河北北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的仲裁费直接给付中国银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2018年4月28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向斯浩公司邮寄裁决书,地址为行唐县。该邮件被退回,2018年5月15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向斯浩公司公证邮寄裁决书及仲裁员声明书,地址为行唐县。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为迁移新址不明。
另查明,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申请人住所为行唐县。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自认其地址无变化。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其签订主借款合同时资信调查、资金监督等调查证据、贷款展期申请及批准证据、保证合同面签程序证据、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声明、资信调查证据以及被申请人未实际发放贷款的证据,因在仲裁过程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主张申请人承担偿还涉案借款本息及罚息的连带责任,现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应当提交上述证据并有隐瞒上述证据的行为,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本案仲裁程序违法问题。申请人主张仲裁所有法律文书均未送达到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抗辩权及辩论权,仲裁程序违法。通过查阅仲裁卷宗,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邮寄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证据材料、选定仲裁员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裁决书及仲裁员声明书等法律文书,邮寄地址为行唐县。该地址为申请人工商登记地址且其自认未变更,故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向该地址邮寄本案法律文书,不违反《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北斯浩节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北斯浩节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存杰
审判员 韩秋萍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欣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