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26民初356号
原告***,男,194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羊平镇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河北万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15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常向东
审判员李成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