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23财保148号
申请人: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圩丰镇同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三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8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与***共有的位于开发区东方大道109号-78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
二、查封担保人***与***共有的位于开发区东方大道109号-78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或设定其他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