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844号
原告: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564182559,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圩丰镇同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WYU340,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三区2号楼。
原告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379266.9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土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和钢板桩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其中土方工程款总额为1488444.80元,钢板桩工程款总额为590822.14元,工程的作业地点为灌云高铁车站。上述工程完成后,被告共给付了700000元工程款,对余款1379266.94元至今没有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新建连云港至镇江站前工程LZZQ-1标土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新建连云港至镇江站前工程LZZQ-1标钢板桩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基于上述合同产生的争议,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李勇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