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辖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三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谢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圩丰镇同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合同支付工程款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吴耀君
审判员 周利一
审判员 戴 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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