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谢东,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苏8601民初5号民事裁定,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仅对工程内的劳务分包进行约定,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的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双方也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主体,合同约定内容也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范围,因此该合同纠纷不应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专属管辖原则。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与铁路建设有关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本案所涉的工程所在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的铁路站场内,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内,故应由原审法院行使案件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宗滨
书 记 员 蔡静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