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10081号
原告:杨霞光,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宝龙,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桑学洋,男,1984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扣柱,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564182559,住所地灌云县圩丰镇同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沭阳县青伊湖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2014314203U,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镇滥洪街。
法定代表人:王晓娟,该镇镇长。
原告杨霞光与被告桑学洋、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沭阳县青伊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霞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霞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霞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计1028元,由原告杨霞光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波
书 记 员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