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6民初7850号
原告:江苏岸田湾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南光大厦803、805、807、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圩丰镇同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岸田湾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岸田湾拍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岸田湾拍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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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吕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