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军通通信有限公司

内蒙古军通通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222民初919号之二

原告:内蒙古军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福镇赵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国,内蒙古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新福路5号街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逢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军通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军通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军通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军通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6元,减半收取计3329.68元,由原告内蒙古军通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洪权

审判员李东菊

审判员王荣华

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振东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
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