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山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青海山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16990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3020号东门百货广场大厦西座楼13楼89-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6623。
被告:青海山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23号9号楼13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山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