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执行人: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董中环路龙园小区17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侯某。
申请执行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并仲裁字第137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804105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265441元。
二、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扣留、提取其等价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立英
审判员 罗忻昕
审判员 严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琚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