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122执401-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建中。
委托代理人:张超。
委托代理人:张艳。
被执行人: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喜萍。
申请执行人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晋012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3286000元,案件受理费18817元。应承担的执行费为3544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持有信息、工商总局登记信息及线下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
3.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内无足额银行存款。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释明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案件款3286000元,案件受理费18817元。应承担的执行费为35448元,以上共计33402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屈晋康
审判员 孔令芳
审判员 孔帆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