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恢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振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桂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东北街**。
法定代表人:侯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民终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维持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82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二、变更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82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0万元、违约金1425000元,合计人民币17225000元。三、二审案件受理费14896元,由上诉人山西能投公司负担。逾期被告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原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传唤法定代表人侯建中到庭,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侯建中未到庭。
2020年8月25日,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侯建中发布了限制消费令。2020年12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王保民
审判员 朱凤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