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民初73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昔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录,昔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新建南路**鑫荣宾馆**。
负责人:王昇趯,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东北街**iv>
法定代表人:侯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翟晓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