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欣思威科贸有限公司

北京同业兴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欣思威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4522号 原告:北京同业兴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官庄大队唐家坟村(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10幢平房10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欣思威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15号怡和国际广场9层9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同业兴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欣思威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北京同业兴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欣思威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业兴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同业兴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欣思威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4022.84元,原告北京同业兴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应向其退还案件受理费一半2011.42元,剩余部分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