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4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泰丰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伟邦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泰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伟邦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5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伟邦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泰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255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伟邦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泰丰电气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陕西伟邦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2016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伟邦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46255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4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贺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