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桥厦实业有限公司

沪0116民初60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605号
原告:上海桥厦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驭址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桥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驭址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60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1月24日发出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和公告费缴纳通知书。经查,原告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未缴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桥厦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熊艳蓓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廖慧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