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桥厦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桥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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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14953号
原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4252Y。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桥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30923627G。
法定代表人:谢某。
原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桥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