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大口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
法定代表人郑春海,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蔡建明。
原审被告中交天航滨海环保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路增1号。
法定代表人周光涛,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大口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建明、中交天航滨海环保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6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天津市大口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一、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施工地点为天津港北港池北侧港口,管辖法院应为天津海事法院。二、本案被上诉人追讨工程款为由起诉,该纠纷属于港口作业纠纷,工程在天津港内,应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天津海事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三、《天津临港北港池北侧施工区软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十四条第1款约定: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印证该工程属于港口建设,应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四、即使本案作为普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件处理,也不应以***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因为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海事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涉案港口工程位于天津临港工业区港口,故本案应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天津市大口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67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天津海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燕
代理审判员 康 艳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 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第一项: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