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7)津0113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口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坻区大口屯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店村。
负责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口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4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口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82822.3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被执行人账户中82822.3元扣划至我院并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员程庆九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意